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8-06-11 点击数: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运[2016]6号)等有关文件,为加强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报账管理,完善经费支出报账流程,促进“三公”经费支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对“三公”经费支出报账管理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全省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且有财政拨款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发生的“三公”经费支出,报账时应提供商家出具的税务发票(或单位内部食堂的结算收据)、公务卡消费银联POS机刷卡小票(或银行转帐支付凭证),以及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录入、上传、打印的消费明细清单等三项明细账单(税务发票、银行票据、消费明细清单简称“三单”,下同),预算单位财务方可报账。报账人提供的“三单”的消费时间和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
  二、预算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应采取银行转账(包括电汇等)、公务卡结算等方式及时结算。因偏远山区等特殊原因导致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家无法注册,且金额小于200元以内的零星消费可以现金结算。
  三、预算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实行网络监控,达到“全程留痕、阳光运行”的目标。监管平台网址由www.zjyx.gov.cnwww.gwxf.gov.cn组成,其中,预算单位登录www.zjyx.gov.cn,商家登录www.gwxf.gov.cn。预算单位消费时,有义务告知其所在消费的商家登录监管平台。
  四、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监管平台对商家实行网上注册制。商家只需在网上按照要求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后,监管平台自动与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匹配,信息验证无误后,即取得全省公务消费商家资质。
  五、注册商家应本着“诚实可信”的原则,如实在监管平台中录入、上传消费明细清单。具备打印条件的商家,单位付款后由商家直接在监管平台中打印消费明细清单;未配备打印机的,可由单位报账时,在监管平台中查询打印消费明细清单。
  六、在本省外或非注册商家(因特殊情况无法注册)的“三公”经费支出,在审核报账时,由预算单位经办人员或相关人员登录监管平台自行录入、打印消费清单。预算单位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预算单位内部食堂,比照注册商家管理。其内部结算票据,在预算单位内部报账按相关规定视同发票。
  八、监管平台实行实时预警监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总额、支出标准等设置预警规则,对预算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数据进行自动扫描管理。出现有香烟、会所等按国家规定不能报账的支出项目,平台自动预警,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报账。
  九、预算单位如有违反本补充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三公”经费支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对发现违纪违规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十一、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监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二、商家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发票和消费明细清单的,将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公务消费商家资格。
  十三、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赣府厅发[2016]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试点单位实施时间截止为2016121日前,全省全面实施时间截止为201731日前。
  十四、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可以依托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制定除“三公”经费支出以外的公务消费支出报账管理规定。
  
  附件: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各账单样式
  
  
  
                                                                              江西省财政厅
                                                                           20161018

 

 Copyright©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江西职业技术大学财务处版权所有